摘要
近年来,随着股份制改造的深化,法人股的产权界定一直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本文就减免所得税形成的增值资产的产权界定这一问题谈一些看法。我们认为,减免所得税所形成的增值资产应为法人资产,不应归国家所有。在这个问题上要严格区分国家的双重职能——社会管理者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说明; 1、从产权理论上来看:①就资本产权关系的形成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出资者把资金投入企业,并同劳动力结合,就形成了出资者与企业之间的资本产权关系;②就资本产权关系上的“两权分离”而言,出资者拥有所有权,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必须拥有包括所有资本在内的财产权。
出处
《财会月刊》
1995年第5期18-18,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