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号主席令发布)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出处
《财会月刊》
1995年第5期40-53,共1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