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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初存货已版税款抵扣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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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5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分期抵扣的决定,现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办法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当年增值税收入的完成情况。
出处 《财会月刊》 1995年第7期43-43,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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