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2号主席令发布) 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 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出处 《财会月刊》 1995年第8期49-50,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