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会月刊》1995年第10期刊登了赵炳成等三位同志的《进项税额核算之我见》一文(以下简称赵文)。文中有些提法及相应的帐务处理不妥,现谈点本人的看法。我认为,关于增值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入帐时间,不仅要具备“购进货物已验收入库”这一条件,还须具备已取得填制合格的专用凭证,否则,进项税额的抵扣申报,税收征管机关是不可能承认的。由于这两个条件的限制,使得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入帐时间的确认与帐务处理各不相同。其情况如下: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2期36-36,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