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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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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有条件的部门(包括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其所属国有企业经国家批准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不具备挂钩条件的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具体办法另定)和工资计划控制办法。所有挂钩企业都应根据本规定精神积极做好工效挂钩的各项工作。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本单位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要求确定。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实现税利(利润)挂钩,也可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2期48-49,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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