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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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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5]13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2期50-54,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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