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国际结算中的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帐务处理应统一金融企业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中,产生了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各金融企业对此帐务处理不统一.有的认为,金融企业受托向境外托收外汇票据、出口议付等业务,是本来就对境外银行拥有收款的权益和对国内出口企业承担付款责任;委托向境外银行开出信用证等业务,是本身对进口企业拥有收款的权益和对境外银行承担付款的责任.为了真实反映境外银行与境内企业的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帐务处理应通过表内科目反映.也有人认为,国际结算中的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潜在资产、潜在负债,这类资产和负债不是金融企业的真正资产和负债,不应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帐务处理只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后,在有关报表中加以说明.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5期13-13,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