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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坏帐准备计提基数的几个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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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计提坏帐准备金制度已在许多企业中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7条规定.“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可见,坏帐准备金的提取基数为应收帐款余额,这似乎已经界定了提取的基数范围,即“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项不在此列.但在实际运用时却存在疑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在财务会计资料中如何体现应收帐款余额.就此,在实务中有如下三种认识.其一,以“应收帐款”总帐帐户的余额为基数.受旧会计制度的影响,许多企业将预收帐款合并于“
作者 廖文军
机构地区 湖南湘潭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5期29-2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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