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销售折扣或称现金折扣,是指企业赊销商品后,为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一定折扣的优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对于商业折扣业务中售价折让与交货同时发生是行得通的,而对于赊销业务中的现金折扣而言,在企业销售产品时.折扣发生与否,尚属不确定事项(仅在合同中作了享受折扣优惠的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因此赊销发生时势必就只能按全部销售额计税,而一旦购货方在约定时期付款,享受折扣优惠,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与折扣额相配比的增值税由谁承担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寻求计税销售额与会计核算中销售净收入的一致.具体处理可分两步走: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5期32-32,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