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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合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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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财会字[1995]3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发布后,许多境内上市企业的问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问题.为了统一境内上市公司与境外上市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具体规定如下: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外披露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当年利润分配.进行帐务处理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应付股利”科目,并将其列入报告年度利润分配表.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5期49-4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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