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中的单位资助部分不超过定额时,可由单位从住房周转金中开支;超过定额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个人交纳部分,可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这一规定,规范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了列支渠道。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住房周转金远远不够交纳5%定额以内的住房公积金。这一点文件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企业住房周转金不够交纳应由单位资助定额以内的住房公积金时,对不足部分也应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只要不超过定额,就无需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6期35-3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