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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收资本真实性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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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金制度,它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一致。注册资本金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顺利运行。但调查中发现,实收资本不实现象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新建企业缺乏规范的验资管理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与注册资金相一致。《企业财务通则》第六条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也就是说,具备一定的本金是设立企业的前提条件,而以货币出资的,其实收资本的多少以银行“专用帐户”数额为准。由于企业设立验资一般只限于对资产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检验,因而有些新开办的企业,在资金不够的情况下,通过各种途径借入一部分资金,如向某些银行贷款,以优惠的利率吸引内部职工的集资等,将借入资本作为注册资本。对这部分所谓的“实收资本”,企业要付利息,并要偿还,最终将削弱企业的经济实力。
作者 刘红霞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8期22-23,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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