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肯定性净利润支出项目,是在支出发生时,能明确认定属于净利润支出的各项目。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及罚款、罚金,违法经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发生这些肯定性净利润支出时,列作“营业外支出”科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进行调整。这种帐务处理存在着下列问题:一是帐务处理与《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相悖,造成理解和运用上的困难;二是把净利润支出记入了当期费用,从而使当期的会计利润减少,造成实盈虚亏;三是增加纳税前的调整难度。对此,笔者认为,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净利润支出”二级科目。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8期33-33,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