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两则》的规定,对注册资本不得提取资金占用费,企业不得将借入资金作为注册资本进行核算。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司通过一些帐务处理手段,对注册资本堂而皇之地提取资金占用费。具体做法有:公司在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时,通过一关联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资金通过关联公司划入子公司;然后子公司以一定利率提取资金占用费,进入财务费用或冲抵利息收入等,最后通过关联公司将资金占用费划回母公司,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目的。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8期35-3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