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会月刊》1996年第2期刊登了任登平同志《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借款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分界点》一文(以下简称任文),笔者想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30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8期38-38,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