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1996]4号文件,就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了如下解答: 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8期59-45,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