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只发给职工几十元生活费度日的困难企业,不宜再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其理由有四点: 1.国家法规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中规定:“国家确定的停产企业,确有实际困难,暂时拨不出经费的,应向上一级工会说明理由,征得同意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停交工会经费。”仅靠银行贷款给职工发生活费度日的企业经上级工会同意,在停产发生活费期间可停止向工会拨交经费。 2.生活费不是工资,不能以此为依据计提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是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拨。特困企业,职工工资(即档案工资)不能兑现,企业仅发给职工工资的50~70%的生活费。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10期28-28,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