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会计制度只规定外购商誉可确认入帐,而自创商誉还不能确认入帐。自创商誉也应和外购商誉一样确认为无形资产,其理由如下: 1.确认自创商誉,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自创商誉形成于企业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一家企业之所以愿意按高于评估的净资产价格购买另一家企业,是因为能换取预期未来的超额盈利能力的自创商誉。可见,自创商誉在企业被收购、改组或合并之前就存在,只是在收购、改组或合并时才实现而已。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10期34-34,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