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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商誉也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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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会计制度只规定外购商誉可确认入帐,而自创商誉还不能确认入帐。自创商誉也应和外购商誉一样确认为无形资产,其理由如下: 1.确认自创商誉,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自创商誉形成于企业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一家企业之所以愿意按高于评估的净资产价格购买另一家企业,是因为能换取预期未来的超额盈利能力的自创商誉。可见,自创商誉在企业被收购、改组或合并之前就存在,只是在收购、改组或合并时才实现而已。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
作者 唐广
机构地区 江西财经学院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10期34-34,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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