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会月刊》1996年第5期刊载了吴荣宝同志《对销售入帐时间确认的异议》一文(以下简称吴文)。笔者认为,吴文所提观点和相应的分析有失偏颇。我们知道,确认销售实现的依据是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对已收讫价款的认识应无异议,而对已取得索取价款凭据的情况,笔者认为,吴文在未作进一步分析的情况下就下结论说“对企业尚未收到款项的收入和收益征税,即提前征税”,显得过于草率。实际上导致后一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自身为扩大销售额(或规模)而放宽信用。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11期38-38,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