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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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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第三条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11期48-50,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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