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对中央企业实施所得税监管,简而言之,就是由国税部门对一些长期以来不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所得税,而是将其利润上交主管部门,再由其主管部门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所得税汇缴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管理形式。这是今年以来国税部门一改过去所得税征收管理只重视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核算单位,而忽视对利润并表单位进行有效监督管理而采取的一个积极举措。它对于堵塞国家税收漏洞,完善国家调控机制,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理顺社会分配关系,加速经营机制转变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近期以来,笔者对几户中央工交、邮电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引发了如下思考。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12期27-2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