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会月刊》1996年第5期发表了黄荣高同志的《对销售折扣业务增值税帐务处理的思考》一文,笔者对该文中销售折扣增值税的帐务处理有不同的看法。销售折扣是销货方在赊销商品或提供劳务后,为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及早偿还贷款而许诺给予客户的一种优待。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基于购货方数量较大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薄利多销经营方针的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中的折扣方式销售,笔者认为仅指折扣销售业务。原因有二: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12期43-43,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