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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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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中“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现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解除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核发会计证的机构同时收回其会计证。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12期45-4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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