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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梁突然坠落致伤亡 出租人承租人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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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2年7月17日22时许,七师某团的乔某准备将其摩托车暂时存放在杨某经营的摩托车配件部时,该配件部房屋的过梁突然坠落,致使乔某被砸死亡。而杨某经营摩托车配件部所使用的房屋,为马某1993年自盖的车库。2012年6月,杨某与马某之子达成口头协议,租用该车库开摩托车配件部,杨某在使用房屋的时间里,未对房屋的过梁、墙壁等主体进行变动。事故发生后,乔某的父亲将杨某与马某告上法院。
作者 崔建民
出处 《当代兵团》 2015年第24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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