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建设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制度已成为学术界和各级政府普遍关注的课题。社会共治要求政府与企业由非对等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转为对等的合作者与互动者。梳理研究文献和分析客观实际可以得到结论,政府应该在确定治理的基本规则和其他主体的治理边界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机制、惩罚机制、教育机制等,诱导、鼓励和迫使企业主动或被动地强化自律行为,从而实现治理方式由强制向自律,由事后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变。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61-164,共4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人源性食品安全风险的社会共治研究"(项目批准号:15YJC630094)
2014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批准号:2014CJJ0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