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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计酌减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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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损害赔偿法坚守不考虑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过错等因素的完全赔偿原则,在特殊个案中容易引起不公正的结果,不利于赔偿义务人的生存保障。我国民事法律重视经由程序法规范来实现此目的,而实体法上未具明文,两者难以接洽,未能形成充分的保障体系。在比较法上,滥觞于瑞士的酌减条款,通过赋予法院酌减权,经确定判决使义务人的部分赔偿责任归于消灭,从而具备保障生计的功能,经过欧洲以及其他地区法律的继受与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的经验,通过区分酌减权的发生和行使,明确酌减权发生的要件和行使酌减权的考量因素,采用动态考量的方法调整损害赔偿范围,进而构建生计酌减制度。
作者 邓辉 李昊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5年第3期52-63,共12页 Graduate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12BFX08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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