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由于具有特殊的身心特点,在刑事诉讼中需要特殊的保护。考虑到我国目前审查逮捕程序正当性相关规定的缺失,有必要在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建立律师参与机制。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进行试点改革,尤其是对律师参与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保障律师通过讯问时在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提出意见等途径参与审查逮捕程序,同时应当从通知、受理、审查处理和救济等四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12期85-89,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