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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结论,应当作为处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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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某公司职工于某,2013年5月在生产中因工受伤,经当地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于某不服其鉴定结果,当年9月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为八级伤残。某公司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在处理于某相关待遇中,认为于某未告知公司找省里再次鉴定结论不认,坚持以九级伤残计发相关待遇。于某不服公司处理意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以伤残八级计算待遇,维护其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第9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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