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吕某和母亲张某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取自四酋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随后,夫妇二人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09年2月,吕某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蜘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吕某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
出处
《中国审判》
2015年第24期62-63,共2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