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代表着两个不同属性的权力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方式。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超出一般社会危害程度而达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行政执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这样就会产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但是,我国当前立法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实践中两法衔接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
出处
《天津检察》
2015年第5期50-5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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