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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推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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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个环节之间衔接、流转不畅,是环境犯罪入刑难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应当进入刑事司法环节的环境犯罪案件留滞于行政执法阶段或以“以罚代刑”的方式结案,没有实现严厉、及时打击环境刑事犯罪,保护、修复环境法益的目标和任务。
作者 杨蕊
出处 《天津检察》 2015年第5期52-54,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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