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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定密管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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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井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
作者 张子海
出处 《保密科学技术》 2015年第4期61-63,共3页 Secrec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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