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96元、每月不低于49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6期37-37,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