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及时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委员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均适用本办法。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3期41-45,共5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