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市政管委:根据《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200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我委对所负责实施的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进行调整,并将按照新的《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执行。各区、县市政管委应根据《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的要求,参照《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1期101-107,共7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