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随着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逐步规范,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普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形成了明显的任职受雇关系,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承包形式取得收入实质为"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根据上述情况,现对出租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予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50号)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3期127-129,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