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在契税"一窗式"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现就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一)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二)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3期130-130,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