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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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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4期172-181,共10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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