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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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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作废。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实施。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3期98-98,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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