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外办、公安分(县)局、工商分局、商务局: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人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规定,现将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6期28-29,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