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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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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16期21-24,共4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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