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公安局天安门、西站、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各区县环保局:为及时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保护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现就该类案件的管辖、认定和有关工作机制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违反《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6期28-29,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