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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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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对北京市个人承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做出相应调整,请依照执行。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10期89-89,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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