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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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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经市局研究,为稳定现有税源分布格局,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现就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市建筑业营业税固定业户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一律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15期32-32,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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