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京地税征[2008]31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现就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本市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到接收局的主管税务所报到时,应主动出示原主管税务机关所做出的至今仍然有效的行政许可证明或行政审批批复。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3期102-103,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