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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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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京建法[201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27期118-121,共4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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