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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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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京教基二[2013]9号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市教委2013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12期73-76,共4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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