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第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市地方税务委托代征工作,细化、明确相关要求,现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代征人以便于征收管理和方便纳税为原则,现阶段代征人不包含自然人。二、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见附件1),委托其代开发票。受托代开发票的代征人(简称受托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的社会组织。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22期48-60,共1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