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第10号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高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个体工商户相关业务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26期30-32,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